(2016)鄂0325民初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与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5民初178号之一本院2016年7月26日对原告许连林诉被告雷鑫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鄂0325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9页第17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更正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审判员 王传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