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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民初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与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5民初178号之一本院2016年7月26日对原告许连林诉被告雷鑫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鄂0325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9页第17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更正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审判员  王传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