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始法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杨卫民与陈世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卫民,陈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始法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杨卫民,男,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始兴县。被执行人:陈世华,男,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始兴县。申请执行人杨卫民与被执行人陈世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结果,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结果84450元。本院根据主动执行程序于2016年6月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及工商、国土部门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2执4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小环审 判 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 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文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