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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赵翠梅与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翠梅,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泽民,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151号原告:赵翠梅。被告: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泽民,该公司经理。被告:林泽民。被告:徐林。原告赵翠梅与被告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泽民、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原告赵翠梅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翠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翠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翠梅负担。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李宗甫人民陪审员  孟建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