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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刑更2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谭锦荣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更2594号罪犯谭锦荣,男,1990年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弥勒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弥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锦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谭锦荣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7日作出(2013)红中刑二终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谭锦荣的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7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尚某、马某,云南省小龙潭监狱司法警察段某、王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谭锦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系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分子、数罪并罚、暴力性犯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锦荣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31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玉顺审 判 员  安红云代理审判员  肖琦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春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