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3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秦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23刑初56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无业。2015年6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2015年9月14日到和顺县公安局投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1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公诉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4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秦某伙同贾某、李某,由李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的银灰色面包车窜至和顺县城串村小学对面的停车场,秦某开车接应,贾某、李某使用扳手拧油箱底部螺丝,盗窃马某停放在该处车牌号为晋K×××××翻斗车180升-10#柴油,被盗柴油价值1100元。二、2014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秦某伙同贾某、李某,由李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的银灰色面包车窜至和顺县城串村小学对面的停车场,秦某开车接应,贾某、李某使用扳手拧油箱底部螺丝,盗窃马某停放在该处车牌号为晋K×××××翻斗车240升-10#柴油,被盗柴油价值1500元。三、2014年12月27日,被告人秦某伙同贾某、李某,由李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的银灰色面包车窜至和顺县城氧化镁厂附近巷子内,贾某使用扳手拧油箱底部螺丝接油,秦某、李某开车在一旁接应,盗窃姚某停放在该处车牌号为晋C×××××的红色解放牌半挂车油箱内240升-10#柴油,经和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1500元。四、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秦某伙同贾某、李某,由李某驾驶面包车窜至和顺县原河北铁桥附近,贾某使用扳手拧油箱底部螺丝用油壶接油,秦某和李某在一旁接应,盗窃王某停放在该处车牌号为晋K×××××的蓝色解放板车油箱内240升-10#柴油,经和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1500元。五、2014年冬季,被告人秦某伙同贾某、李某,由李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的面包车窜至和顺县和天下KTV附近,贾某使用扳手拧油箱底部螺丝,秦某和李某在一旁放风,盗窃停放在该处翻斗车油箱内75升-10#柴油,被盗柴油价值400元。被告人秦某参与盗窃5起,涉案财物价值60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秦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法庭依法惩处。被告人秦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表示愿认罪服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秦某伙同贾某、李某,由李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的银灰色面包车到和顺县城串村小学对面的停车场,秦某开车接应,贾某、李某使用扳手拧油箱底部螺丝,盗窃马某停放在该处车牌号为晋K×××××翻斗车180升-10#柴油,被盗柴油价值1100元。二、2014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秦某伙同贾某、李某,由李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的银灰色面包车到和顺县城串村小学对面的停车场,秦某开车接应,贾某、李某使用扳手拧油箱底部螺丝,盗窃马某停放在该处车牌号为晋K×××××翻斗车240升-10#柴油,被盗柴油价值150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害人马某的陈述:我停放在串村小学对面停车场的翻斗车内的柴油被盗,是温某帮我报的案。2014年快过年时,我将车牌号为晋K×××××、晋K×××××的两辆翻斗车都加满柴油(晋K×××××加满柴油需要1500元,晋K×××××加满柴油需要1900元),加满油以后就接了一次活,两辆车从鸿润煤业5区到南窑煤场来回跑了三次,一个来回耗油量在100元左右,三个来回在三百元左右,这样晋K×××××的翻斗车油箱内至少还剩1500元左右的柴油,晋K×××××的翻斗车油箱内至少还剩1100元的柴油。后来两辆车就一直停放在原处没有动过。2、证人温某的证言:2015年4月23日,我到串村小学对面的停车场去开车牌号为晋K×××××的翻斗车去千活,将车发动后过了一小会儿车就自动熄火了,我以为是油路出了问题就检查油路。发现邮箱底部的螺丝被人拧开过,螺丝又给拧上了但是没拧紧,油箱底部的地上还有柴油的痕迹,我想油箱内柴油被盗了,就检查我们停放在该处的其他车辆,发现晋K×××××、晋K×××××、晋K×××××翻斗车油箱底部的螺丝都被拧动过,螺丝又都拧回到油箱上,但是螺丝都没有拧紧。车牌号为晋K×××××邮箱底部的土地有两平米左右的柴油的痕迹,马某平时都是干活回来以后,当天就把翻斗车油箱内柴油全部加满了,为的是第二天去干活的时候不耽误时间,后来一直没活干就停放在原处。3、讯问贾某的笔录:因在串村小学对面停车场盗窃的时间太长,我记不清参与人员里面是否有秦某。4、讯问李某的笔录:2014年冬天的一天我和秦某由我驾驶车牌号为晋K×××××的面包车到了串村小学对面的停车场,我使用扳手拧一辆翻斗车油箱底部的螺丝并用油壶接油,秦某放风和往路边提油壶,这次我俩偷了三四壶的柴油。后我将上次和秦某偷的五六壶柴油一起卖掉,卖了多少钱卖给谁不记了。5、被告人秦某的供述:2014年冬的一天,李某到我经营的饭店喝酒,喝酒过程中李某跟我说:“我带你挣点钱哇,你帮我开车。”我就同意了。过了大概两三天时间,李某跟我说:“今天晚上出去偷油,你等我电话哇。”我同意了。当天晚上12点左右,李某开车到饭店接我,上车后我看见还有贾某,后李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的银灰色面包车拉着我和贾某到串村小学对面的停车场,贾某和李某下车去偷油,他们使用扳手拧油箱底部的螺丝,用白色的塑料壶接油。我开车一旁等他们,贾某和李某将油壶接满以后,我就开车过去帮他们往车上提油壶,这次我们总共偷了10壶油,李某和贾某说他们这次偷了两车翻斗车柴油。偷完油以后我就回去睡觉了,后李某和贾某将柴油卖掉给了我200元或者300元的现金。距离上次过了两个星期左右的时间,我和李某、贾某,由我驾驶车牌号为晋K×××××的银灰色面包车到了串村小学附近,李某和贾某提油壶下车去偷油,我在车上等他们。李某和贾某接满以后,我就将车开过去并帮他们往车上提油壶,这次我们还是偷了10壶油,这次偷了几辆车的柴油我不清楚。后我就回家睡觉了。李某和贾某将柴油卖掉后分给我400元左右的现金。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秦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三、2014年12月27日,被告人秦某伙同贾某、李某,由李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的银灰色面包车到和顺县城氧化镁厂附近巷子内,贾某使用扳手拧油箱底部螺丝接油,秦某、李某开车在一旁接应,盗窃姚某停放在该处车牌号为晋C×××××的红色解放牌半挂车油箱内240升-10#柴油,经和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1500元。1、被害人姚某的陈述:2014年12月27日凌晨1点左右,我开车回到氧化镁宿舍将车停好后就回家睡觉,早上6点30分起来发现我的大车油箱底部螺丝被人拧掉,油箱内的240多升柴油被盗。我被盗柴油的是一辆红色解放牌半挂大车,车牌号晋C×××××,被盗价值共计1500多元。2、讯问贾某的笔录:2014年冬天的一天(距离上次偷柴油的时间大概有两个星期左右),李某打电话叫我去偷柴油,我同意后就到了李某家,后李某给秦某打电话,过了一会儿秦某也开车到了李某家。当晚12点钟左右,李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的面包车拉着她老婆曹某、秦某、我到了原氧化镁附近加油站旁边的一个巷子里,我使用扳手将一辆红色的解放牌半挂车(冀牌)油箱底部螺丝拧下来然后用油壶接油,李某、曹某、秦某三人在车上坐着,我接满七壶后,我、李某、秦某三人将油壶往车上搬,搬了五壶后来了一辆车我们就赶紧走,剩下两壶没有来得及搬,我们以为来的车是追我们的,拐急弯的时候有三壶油磕在后座的铁上面,油壶被磕破就剩下两壶油,我们将剩下的两壶油放在了李某家。我们准备将留在现场的两壶柴油拿回来,李某驾驶面包车拉着我和曹某,秦某驾驶他的黑色普桑轿车一起到了汽车站。因为李某的面包车内都是撒下的油,车轮胎太滑不好开了,我留在面包车上等他们。秦某驾驶他的黑色普桑轿车拉着李某、曹某去取剩下的两壶油,取回来柴油后,李某和他老婆拿着柴油回家了,当天晚上我去秦某家休息。第二天,我、李某、曹某将柴油拉到青城辛庄村李某姥姥家,后李某把柴油卖给他村的人,总共卖了520元,每壶130元,我和秦某一人分了150元现金,剩下的钱李某拿了。在整个盗窃过程中李某的老婆曹某一直在车上来,没有下车参与盗窃,但她知道在偷柴油。3、讯问李某的笔录:2014年冬天的一天,我、贾某、秦某由我驾驶车牌号为晋K×××××的银灰色面包车到原氧化镁厂附近,贾某一人下去拧一辆半挂车油箱底部的螺丝用油壶接柴油,我和秦某在车上等他,我们三人往车上搬油的过程中出来一辆车,此时还有一两壶柴油没搬到车上,我们就上车赶紧跑,跑的过程中有几壶油都撒了,后来发现那辆车不是追我们的,但是我的车轮胎上撒的都是油没有办法跑。于是秦某开上自己的黑色普桑车去拿剩下的一两壶接好的柴油。后我和贾某一起将柴油卖到青城镇新庄村或者是井洼村村里面,卖了多少钱分了多少钱记不清了。4、证人曹某的证言:又过了十几天的一天晚上两三点钟,贾某去我家叫李某,李某又要出去,我不敢一人在家不让李某走,贾某说那你跟上俺们哇,后李某开车拉着我和贾某到了秦某家,秦某从自己的普桑车上拿了7个左右的油壶放到了我们的面包车上。后李某开着车牌号为晋K×××××的银灰色面包车拉着我和贾某、秦某一起到了原氧化镁厂附近,贾某和秦某拿着油壶就下车了,我和李某在车上坐着。过了二十几分钟的时间,李某下车和贾某、秦某一起往车上搬油壶,搬了五壶柴油后他们赶紧上车开车走,说后面有一辆车追他们,途中还有一壶柴油撒了,后到了秦某家,因为还有一两壶柴油没有拿走,于是我和李某在面包车上等他们,秦某就开上自己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和贾某去拿柴油,后来我们就回家了。第二天我姥姥叫我回村里面,李某就拉着我和贾某回了新庄村,车上放着五壶柴油,李某和贾某去卖了。5、被告人秦某的供述:又过了10天左右的时间,我和李某、贾某,由李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的银灰色面包车到了原来氧化镁附近(公路段附近的一个巷子里面),贾某一个人下去拧停放在巷子边半挂车油箱底部的螺丝并用油壶接油,接满油以后,贾某说油壶都满了,油箱底部的螺丝找不到了,油都流地下了。后我们就往车上提油壶,还有两三壶没有顾得上往车上提的时候出来一辆车,我们就赶紧上车跑,跑的过程中因为油壶盖没有拧紧,油壶里面的油撒了,将车上的油放回李某家后,我们又返回原处将剩下的油壶装到车上。这次我们偷了7壶柴油(其中撒了两壶),这次李某他们没有给我分钱。6、曹某辨认笔录:经曹某辨认后指出,4号就是伙同贾某、李某一起盗窃大车油箱内柴油的秦某(4号为秦某)。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秦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四、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秦某伙同贾某、李某,由李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的银灰色面包车到和顺县原河北铁桥附近,贾某使用扳手拧油箱底部螺丝用油壶接油,秦某和李某在一旁接应,盗窃王某停放在该处车牌号为晋K×××××的蓝色解放板车油箱内240升-10#柴油,经和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1500元。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4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我将我车牌号为晋K×××××的蓝色解放牌板车停放在河北风景桥桥头东。第二天去开车时发现柴油流了一地,油箱盖完好,油箱底部的螺丝被拧开,被盗240升-10#柴油,油箱加满是1800元左右,跑了一趟泊里来回消耗100多元的柴油,这样油箱内至少还剩下1600元的柴油。2、讯问贾某的笔录:2014年冬天的一天,我和秦某、李某在河北风景桥附近盗窃过一次,好像是蓝色板车,偷了3壶多柴油。3、讯问李某的笔录:2014年冬的一天,我和秦某由我驾驶车牌号为晋K×××××的面包车到了河北附近的一处地方,我和秦某使用扳手拧一辆车油箱底部的螺丝,偷了五六壶柴油,当天没有卖掉就放在车里面。4、被告人秦某的供述:2014年冬的一天,我和李某、贾某由李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的面包车到河北小桥附近,贾某使用扳手去拧一辆停放在该处的板车油箱底部的螺丝,我从车上往下提油壶,接满油以后我帮忙将油壶提到车上,这次偷了五六壶柴油,分了多少钱记不清了。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秦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五、2014年冬季,被告人秦某伙同贾某、李某,由李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的面包车到和顺县和天下KTV附近,贾某使用扳手拧油箱底部螺丝,秦某和李某在一旁放风,盗窃停放在该处翻斗车油箱内75升-10#柴油,被盗柴油价值40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讯问贾某的笔录:2014年冬在和天下KTV附近有一起盗窃参与人员是秦某、我、李某。2、讯问李某的笔录:2014年冬天的一天,我和贾某、秦某甲(或秦某)由我驾驶车牌号为晋K×××××的银灰色面包车到建安集团旁边的巷子里,贾某和秦某甲(或秦某)去偷柴油,我就将车开走了,他俩弄好后给我打电话我就过去拉柴油,具体拉了几壶我记不清了,后我和贾某将柴油卖到青城镇村里面,具体卖给谁记不清了(具体是秦某还是秦某甲我太记不清了,因为人员不固定可能有弄错的情况,但是我肯定在建安那边偷过)。3、被告人秦某的供述:2014年冬的一天,我和李某、贾某由李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的银灰色面包车到河北和天下KTV以西的一处巷子里面,贾某下车使用扳手拧一辆翻斗车油箱底部的螺丝,我和李某在一旁放风,贾某放完油以后,我和李某帮忙往车上提柴油,这次我们偷了4壶柴油(其中一壶是半壶)。后来我们回了李某住的地方,这次我分了多少钱记不清了。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秦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综合性证据:1、价格鉴定委托书、退案函:2015年4月16日、2015年6月3日和顺县公安局委托和顺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我县氧化镁、河北风景桥等地、串村小学对面停车场盗窃姚某、王某、温某、马某停放在该处大车油箱内的柴油进行价格鉴定(附:被盗物品柴油列表,2014年冬季,贾某、李某等人在串村小学附近盗窃姚某晋C×××××-10#柴油240升、王某晋K×××××-10#柴油240升、温某晋K×××××-10#柴油210升、晋K×××××-10#柴油250升;盗窃马某晋K×××××-10#柴油240升、晋K×××××-10#柴油180升)。2015年6月3日和顺县价格认证中心因和顺县公安局委托书中没有载明准确的价格鉴定基准日,2014年冬季-10号柴油价格浮动比较频繁,无法把握准确的时点价格,决定退回此案。2、关于调整成品油零售价格的通知、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①2014年12月12日-10号柴油6.59元/升;②2014年12月26日-10号柴油6.13元/升。3、抓获经过:2015年9月14日,被告人秦某到和顺县公安局投案。4、和顺县价格认证中心和价认字(2015)12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经鉴定贾某等人盗窃柴油价值共计18949.1元。其中,姚某被盗柴油价格1500元;王某被盗柴油价格1500元。5、辨认笔录:经贾某辨认后指出,4号就是和其多次在我县各地实施盗窃的秦某(4号为秦某)。经李某辨认后指出,5号就是和其在我县境内盗窃大车名叫秦某的男子(5号秦某)。6、指认现场笔录:贾某指认其与李某等人在河北桥附近,建安公司旁边的巷子,氧化镁附近加油站旁边的巷子里,串村小学对面的停车场等处盗窃柴油的现场;李某指认其与贾某等人在河北桥风景桥附近,和天下KTV,氧化镁附近加油站旁边的巷子里,串村小学对面的停车场等处盗窃柴油的现场。7、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2015)和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贾某、李某、秦某甲等人因盗窃柴油于2015年12月25日被和顺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刑罚。8、户籍证明:秦某,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青城派出所。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秦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机动车油箱内的柴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秦某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秦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悔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依法惩罚犯罪,保障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巩晓清审判员 耿建国审判员 马 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