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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3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伟,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39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清(王伟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和平园7-702。法定代表人:董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宣,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伟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伟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全胜代理审判员  赵永华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