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于桂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桂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2民特8号申请人:于桂芳。申请人于桂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于桂芳称,申请人于桂芳与杨广水于1978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杨广水于1988年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大连奶牛场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且有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龙王塘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在大连市人口信息网上没有杨广水的个人信息。由于杨广水离家出走20多年,至今杳无音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杨广水失踪,并确认于桂芳作为杨广水的财产代管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杨广水,男,1954年2月11日出生,原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奶牛场大石坎村,现住址不明,系申请人于桂芳的丈夫。1988年,杨广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该事实有大连奶牛场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龙王塘派出所出具了《对于���广水失踪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该所于2014年3月29日接到报案后,至今仍未查找到杨广水的下落,且在大连市人口信息网上未查询到杨广水的个人信息。申请人于桂芳申请宣告杨广水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5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杨广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广水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杨广水有坐落于大连市旅顺口区大石坎村房产一处,建筑面积62.5平方米,房产证号:大房执旅村字第1004001**号。杨广水无其他财产。本院认为,杨广水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应当宣告杨广水失踪。申请人于桂芳系杨广水的妻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指定于桂芳为杨广水的财产代管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广水失踪;指定于桂芳为失踪人杨广水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士平审 判 员 刘 博人民陪审员 梁玉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谷 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