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木根与黄爱丽、浦江美罗汇药房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木根,黄爱丽,浦江美罗汇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财保42号申请人王木根。被申请人黄爱丽。被申请人浦江美罗汇药房有限公司,申请人王木根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相关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王木根以相应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木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爱丽持有的XXXXXXXXXX全部股权。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王木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张东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