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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4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4740号原告:朱某,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高某某,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程 行代理审判员 杨 飞人民陪审员 王龙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康衾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