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4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郭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4483号原告:郭某,女,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韦某,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8月22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严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