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2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2民初851号原告:刘某。被告:田某。原告刘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蔡先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婷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