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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2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2民初851号原告:刘某。被告:田某。原告刘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蔡先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婷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