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王福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1906号原告苏某某,女,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苏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正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雪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