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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4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与林文勇、薛莲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林文勇,薛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42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登高东路登高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0346149P。代表人许剑,行长。被执行人林文勇,男,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薛莲,女,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文勇、薛莲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802民特211号法院生效裁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文勇、薛莲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林文勇、薛莲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文勇、薛莲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文勇、薛莲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1159901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冬 伟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张 福 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