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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7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常熟市富士莱钢管有限公司与南阳防爆集团特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富士莱钢管有限公司,南阳防爆集团特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7715号原告:常熟市富士莱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银环路。法定代表人:吉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逸,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冬,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防爆集团特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伏牛路1号。法定代表人:高玉华。原告常熟市富士莱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防爆集团特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富士莱钢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富士莱钢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富士莱钢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38元,减半收取计3469元,保全费2470元,合计人民币5939元,由原告常熟市富士莱钢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鸣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