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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8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金星,李兴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金星,李兴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8995号原告: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法定代表人:杨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欣,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被告:李金星,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李兴欣,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星、李兴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贾敏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 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