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素荣与王明亮、鄂托克旗冠宇天然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荣,王明亮,鄂托克旗冠宇天然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363号申请执行人刘素荣,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陈建军,系内蒙古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明亮,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鄂托克旗冠宇天然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8343038-3,现住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鑫通汇景街北民生路西。法定代表人杨润仙,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霞,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素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明亮、鄂托克旗冠宇天然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刘素荣申请本院终结(2014)鄂托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鄂托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继 宏审判员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