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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5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5582号原告:刘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婧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