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5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5582号原告:刘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婧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