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民初4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包永光与吴先、春花、白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永光,吴先,春花,白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4053号原告包永光,男,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尔沁左翼后旗。被告吴先,男,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尔沁左翼后旗。被告春花,女,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尔沁左翼后旗。被告白乳,女,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尔沁左翼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永光与被告吴先、春花、白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永光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永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永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光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秀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