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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红光与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光,李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475号申请人张红光,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志强,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红光诉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二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宏伟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苏志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