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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3执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玉玲与被执行人林建通、吴小兰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玲,林建通,吴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114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玲,女,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林建通,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吴小兰,女,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李玉玲与被执行人林建通、吴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玉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林权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吴小兰所有的座落在建瓯市福兴广场2#综合楼B601室[购房合同号:1002879号]的房产已被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保字第8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但未能处置变现,被执行人林建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铿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