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8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与魏义富、张国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魏XX,张XX,华XX,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8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城中路2号。负责人:韩星,行长。被执行人:魏XX,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被执行人:张XX,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华XX,女,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魏XX,男,199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魏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3民特1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5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魏XX、张XX、华XX、魏XX、魏某所有的坐落于嵊州市官河横路83号及嵊州市城中路62号房产并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魏XX、张XX、华XX、魏XX、魏某所有的坐落于嵊州市官河横路83号及嵊州市城中路62号房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红 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斌(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