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终2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章仁秋与徐银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银和,章仁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2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银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仁秋。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夏雨,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银和因与被上诉人章仁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3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银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银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银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靓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颖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