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民初28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石贵良与石丽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贵良,石丽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2817号之一原告:石贵良。被告:石丽星。原告石贵良诉被告石丽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石贵良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贵良撤回��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贵良负担。审 判 长 梁绍刚代理审判员 顾滢璇人民陪审员 王品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绍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