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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28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石贵良与石丽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贵良,石丽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2817号之一原告:石贵良。被告:石丽星。原告石贵良诉被告石丽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石贵良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贵良撤回��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贵良负担。审 判 长  梁绍刚代理审判员  顾滢璇人民陪审员  王品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绍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