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民初2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方和平与安徽省前进门窗有限责任公司、钱进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和平,安徽省前进门窗有限责任公司,钱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2711号原告:方和平,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安徽省前进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经济开发区纺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670945521A(1-1)。法定代表人:钱进,该公司经理。被告:钱进,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方和平与被告安徽省前进门窗有限责任公司、钱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方和平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安徽省前进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调解,方和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和平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和平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