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姚义龙与朱文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义龙,朱文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452号原告:姚义龙,男,1945年11月24日生,汉族。被告:朱文山,男,1968年2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义龙被告朱文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义龙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姬天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立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