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向英与丁一萍、柳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英,丁一萍,柳红军,沈明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2107号原告:向英,女,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被告:丁一萍,女,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当涂县。委托代理人:芮珍平,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红军,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被告:沈明慧,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原告向英与被告丁一萍、柳红军、沈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被告丁一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长期居住在宣城市宣州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其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接受货币一方为原告,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且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被告丁一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春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