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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5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彭广侠,徐州苏荷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彭广侠,徐州苏荷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52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八旗二马路11号1307房。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广侠,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苏荷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和平路146号B楼一层。法定代表人陈爱勤,总经理。上诉人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广侠、徐州苏荷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依法向上诉人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但上诉人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代理审判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馥馥(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