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龙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龙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25民初939号原告宋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宋某乙,农民。被告龙某(系原告宋某甲母亲),农民。原告宋某甲与被告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和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宋某乙、被告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甲诉称:被告龙某与原告父亲宋某乙于2015年在房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其父抚养,被告每个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但被告自离婚后拒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每月5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被告龙某辩称:2015年6月4日,我与宋某乙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我每月给付宋某甲抚养费500元属实。抚养费我不是不给,而是缓给三年,2018年再给付。如果宋某乙无能力抚养原告,我愿意承担抚养义务,不向原告父亲索要抚养费。此外2014年二月初二(农历),原告父亲过生日收取礼金1万元,当时被告并未分割,现要求享有。经审理查明:被告龙某与宋某乙原系夫妻关系。××××年××月××日被告生育男孩宋某甲。2015年6月4日,龙某与宋某乙在房县民政局通过协商达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宋某甲由宋某乙抚养,被告龙某每月给付原告500元抚养费,至原告大学毕业时止。此后,原告宋某甲一直跟随宋某乙生活。因被告龙某一直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抚养费,原告宋某甲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龙某自2015年6月4日起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2015年6月4日,宋某乙与被告龙某协议离婚时,约定被告龙某每月给付原告宋某甲抚养费500元。该协议系被告龙某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确认。因此,原告宋某甲要求被告龙某按协议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原告18周岁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龙某辩称抚养费三年后给付,由于被告对该主张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而且也与协议约定不符,故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要求分割10000元礼金,因该请求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处理范围,原告可另行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第一款、第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宋某甲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抚养费6000元。二、被告龙某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宋某甲2016年6月至12月的抚养费3500元;从2017年起开始,被告龙某每年12月30日给付原告宋某甲抚养费6000元,直至原告宋某甲年满18周岁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罗和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小英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