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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0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杜文俊与王金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文俊,王金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10民初461号原告杜文俊。委托代理人胡志霞,石家庄市鹿泉卓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选。原告杜文俊与被告王金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文俊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志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选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文俊诉称,原告与被告都从事建筑行业,2012年��为工作关系相识,之后经常业务往来,被告于2013年2014年先后向将位于鹿泉区银山小区和位于鹿泉区实验小学对过的部分建筑工程承包给予原告,被告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款后,还欠81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总是拖延支付。原告请求被告清偿欠原告款81000元。被告王金选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都从事建筑行业工作,2012年相识后,不断有业务往来。被告于2013年将位于鹿泉区银山小区和位于鹿泉区实验小学对过的部分建筑工程承包给原告,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后,尚欠81000元至今未付。被告王金选现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欠条、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金选将建筑工程交给原告杜文俊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未付,双方之间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请求应予支持。由于被告未到庭,本案适用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金选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杜文俊工程款8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4元,由被告王金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卿代审判员 冯增书陪 审 员 田淑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