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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正东与定远县三和集镇尚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东,定远县三和集镇尚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2524号原告:王正东,农民。委托代理人:展道友,定远县西卅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定远县三和集镇尚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定远县三和集镇尚庄村。负责人:刘银盘,系定远县三和集镇尚庄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东诉被告定远县三和集��尚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东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正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仕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