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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1民初891号原告陈某,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星,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星、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结婚,2011年7月15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东大街现住房67平方米(每层)三层,一、三层归女方所有,二层归男方所有。三层房屋的产权都登记在被告名下。离婚后,被告一直占有这应当属于原告所有的一、三层房屋,现在被告拒不交付该房屋,拒不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该第一层、第三层房屋(价值伍拾万元),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辩称,2011年7月25日,我与原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把上述争议的房产一、三层归原告所有,二层归我所有,房产证交给女方,后来我做生意办理营业执照需要房产证,原告说想用房产证必须给我打30万元的欠条,我被迫给女方打了30万元的凭条,原告才把房产证交给了我。2012年12月3日,经原告同意我在西平县鼎立和谐家园,购买了一套价值33.8万元的分期付款房屋,首付108000元,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到目前为止,我已经为原告支付该房子房贷、装修等共计226585元,如果房贷还完,还需房款193638元,总计420223元,2015年年初房屋装修好后原告已住进该房,我向原告要先前为她打的30万元凭条时,原告以房产证未办下来拒绝还给我。2013年9月我要用房产证抵押贷款,原告出面阻挠我,我对原告说已经在鼎立和谐家园给你买了新房,你为啥还阻挠我,原告说新房手续未给我,新房手续交给我了,我就不阻拦了。后来我把所争议的房产证重新换了新证,办理了抵押贷款,贷了60万元贷款。综上,我给原告打了30万元凭条后,涉案房产已经通过双方口头协商转给了我,并且重新更换了新的房产证,重新确权到我的名下。我已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给原告买了房子,且原告已接受该房,并入住进去,原告无权用离婚协议起诉我离婚后的财产,并且原告的请求已超过了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结婚,婚后二人在西平县柏城镇东大街有住房一套共三层,三层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被告张某甲名下。2011年7月15日,原、被告在西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内容为: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张某乙由男方抚养,抚育费由男方承担;男方保证女方在休假期间每月至少探望女儿二次。三、双方婚后主要共同财产包括:东大街现住房67平方米三层;双方住房公积金;双方医疗保险;双方的工资存折上的存款。经协商;一、三归女方所有,二层归男方所有;原室内用具归房屋所有人所有。个人衣服归各自所有,个人的用品用具归各自所有,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及工资余额归各自所有。双方婚前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四、个人名下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别无其他争议。西平县民政局为原、被告颁发了离婚证。现原告要求被告交付第一、三层房屋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民政部门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协议为有效协议,其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所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被告交付第一、三层房屋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已经给原告打了30万元凭条并在鼎立和谐家园为原告购置一套新房,上述所争议的一、三层房屋,原告已同意给被告的辩称,因没有证据加以印证,且原告又不认可,该辩称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西平县柏城镇东大街第一、三层房屋交付给原告陈某所有,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计1182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清友审判员  于 驰审判员  田付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泳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