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柴玉星与齐海军、窦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玉星,齐海军,窦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021号原告柴玉星,男,1969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从张龙乡北流。委托代理人王学方,河南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海军,男,1972年3月31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窦爽,女,1983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窦新平,男,成年,内黄县杨庄社区居委会推荐代理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与曙光路交叉口万城华府B区***楼。负责人经前章,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欢欢,女,成年,该单位职工。原告柴玉星诉被告齐海军、窦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柴玉星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玉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柴玉星负担。审 判 长 李随生审 判 员 张瑞敏人民陪审员 王国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晓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