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4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家仲与卢昌何、张梅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仲,卢昌何,张梅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4民初688号原告:黄家仲,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334。被告:卢昌何,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4739。被告:张梅花,女,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2021。原告黄家仲与被告卢昌何、张梅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2016年8月18日,原告黄家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家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08元,减半收取计1704元,由原告黄家仲负担。审 判 长 陈胜龙人民陪审员 黄子欣人民陪审员 麦宗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用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