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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马自信与许杰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自信,许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790号原告:马自信,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代理人:李平,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进,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杰,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代理人:许春林,住址同上,系被告许杰父亲。原告马自信诉被告许杰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青花人民陪审员  程皖生人民陪审员  吕 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丁立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