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郑德金与邹建锋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德金,邹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442号申请执行人郑德金,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邹建锋,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郑德金与邹建锋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邹建锋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执行申请人郑德金偿还本金人民币75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邹建锋名下的宝来牌机动车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邹建锋名下的宝来牌机动车,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丽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