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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3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琮强与罗益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琮强,罗益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3执816号申请执行人张琮强,男,生于1955年7月7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罗益国,男,生于1955年10月28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立案执行张琮强申请执行罗益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分期发行协议,并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15)名山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