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3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琮强与罗益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琮强,罗益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3执816号申请执行人张琮强,男,生于1955年7月7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罗益国,男,生于1955年10月28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立案执行张琮强申请执行罗益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分期发行协议,并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15)名山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