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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5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赵志雄与袁贵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雄,袁贵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5执201号申请人:赵志雄,男,汉族,住所地新源县。被执行人:袁贵琳,男,汉族,住所地新源县。赵志雄申请袁贵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16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1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源审判员 阿黑哈提执行员 漆 文 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全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