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5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赵志雄与袁贵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雄,袁贵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5执201号申请人:赵志雄,男,汉族,住所地新源县。被执行人:袁贵琳,男,汉族,住所地新源县。赵志雄申请袁贵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16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1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源审判员 阿黑哈提执行员 漆 文 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全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