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与徐飞虎、徐忠心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徐飞虎,徐忠心,李帮馗,何志明,何志庆,安徽省润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佳宝制毯有限公司,合肥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55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吴怀辉,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徐飞虎。被执行人:徐忠心。被执行人:李帮馗。被执行人:何志明。被执行人:何志庆。被执行人:安徽省润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中涛,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徐忠心,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佳宝制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徐忠心,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周培惠,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飞虎、徐忠心、李帮馗、何志明、何志庆、安徽省润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佳宝制毯有限公司、合肥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明,除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外,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37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所利亭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周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