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7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新民与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民,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229号申请人张新民,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战平,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张新民与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权利人依照(2016)陕0527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案件执行款113354元、执行费1550,申请人已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27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占民审 判 员 景军民人民陪审员 张 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