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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闫红伟与衡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红伟,衡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656号原告:闫红伟,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18日。被告:衡雪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红伟诉被告衡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衡雪峰下落及住址均不明,原告闫红伟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闫红伟负担。审 判 长  赵修远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古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