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6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闫红伟与衡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红伟,衡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656号原告:闫红伟,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18日。被告:衡雪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红伟诉被告衡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衡雪峰下落及住址均不明,原告闫红伟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闫红伟负担。审 判 长 赵修远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古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