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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3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在升与薛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在升,薛春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3459号原告:张在升,男,汉族,居民。被告:薛春玲,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在升与被告薛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薛春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在升撤回对被告薛春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张在升负担。审判员  郑树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