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3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在升与薛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在升,薛春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3459号原告:张在升,男,汉族,居民。被告:薛春玲,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在升与被告薛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薛春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在升撤回对被告薛春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张在升负担。审判员 郑树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