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4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宁波思颍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单军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思颍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单军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4680号原告:宁波思颍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东新区邵中路南侧。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永良,该公司员工。被告:单军芳。原告宁波思颍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军芳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思颍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03元,减半收取3751.50元,由原告宁波思颍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裴 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段青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