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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肖根、谢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根,谢敏,谢雪梅,陈文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18-3号申请执行人肖根,男,1973年12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36212719731******1,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欣山镇******。被执行人谢敏,男,1984年12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36072619841*****1,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新龙乡********。被执行人谢雪梅,女,1985年9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36072619850*****4,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欣山镇******。被执行人陈文添,男,1968年5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362127196805*****0,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欣山镇*******。申请人肖根与被执行人谢敏、谢雪梅、陈文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3050元及息,因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审判员  梅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成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