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民初7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7307号原告:胡某某,男,198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沪州街32号1幢1-8。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选光,重庆市荣昌区峰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某,女,1986年6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沪州街32号1幢1-8。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颜家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