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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执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苏汝芳、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汝芳,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1232号申请执行人:苏汝芳,女,197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宋玉平,总经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202民初15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7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7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斌执行员  陈峰执行员  郑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