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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伟与周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周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1801号原告王伟,男,汉族,1974年7月18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周金平,女,汉族,1976年4月21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周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金平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陈国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