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伟与周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周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1801号原告王伟,男,汉族,1974年7月18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周金平,女,汉族,1976年4月21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周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金平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陈国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