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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张郭承与熊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郭承,熊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2892号原告:张郭承,恩施市板桥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告:熊邱。原告张郭承诉被告熊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郭承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郭承以被告熊邱已偿还所欠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郭承撤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计37元,由原告张郭承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俊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