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辖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宋兵与被告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魏都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局、魏都区农业和水务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兵,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魏都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局,魏都区农业和水务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辖26号原告宋兵,男,1978年8月23日生,汉族。被告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林。被告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丙军。被告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良。被告魏都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局。负责人马占敏。被告魏都区农业和水务局。负责人马占敏。被告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李朝锋。原告宋兵与被告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魏都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局、魏都区农业和水务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纠纷一案,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宋兵诉称,2016年6月4日下午6时左右,宋兵在魏都区清潩河东堤乐活舞台游园路下车后被绿化带处锯齿状铁丝划割伤,报警后被120接送至许昌市人民医院治疗。事发地段属许昌市清潩河综合治理工程所属地段。因六被告分别为该地段工程发包人、承包人、设计人、管理人及所有人,故法院判令六被告连带赔偿宋兵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暂计14349.7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魏都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单位位于被告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区域内,不易行使管辖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报请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魏都区人民法院在被告魏都区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区域内,如本案继续由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为了避免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合理怀疑,确保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许 宏 伟审 判 员 蔡 文 慧代理审判员 肖 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亚(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