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字2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字2129号原告:韩某,女,1993男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原告韩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承担。审判员 窦建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抗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