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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字2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字2129号原告:韩某,女,1993男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原告韩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承担。审判员  窦建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抗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