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朱刘郁与方某、方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刘郁,方某,方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860号原告:朱刘郁,男,199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方某。法定代理人:方少军,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安徽省全椒县,现住安徽省全椒县,(系方某之父)。被告:方少军,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安徽省全椒县,现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朱刘郁诉被告方某、方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8月22日,本院依当事人申请追加方少军为本案被告,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简易程序。代理审判员 杨婵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庆芳附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